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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1 有關澳門特區政府存款保障延續措施客戶通知

由2011年1月1日起,澳門特區政府繼續提供存款保障,惟保障金額將調整至澳門幣50萬圓﹝下稱「保障」﹞,即每名存款人在每家銀行(不包括離岸銀行)可獲得的最高補償金額為澳門幣50萬圓。
 
澳門商業銀行為被納入有關保障計劃的本地銀行之一,客戶以澳門幣或其他外幣存放於本行的儲蓄存款、往來存款及定期存款、以及該等存款所產生的利息,均受到保障。對於外幣存款,保障的賠償金額將兌現成澳門幣計算。

此外,根據有關指引,客戶必須清楚明白下列之存款產品並不被納入保障的具體範圍:

1) 結構性存款
      指本金及/或利息收入與投資工具表現掛鈎的存款,例如股票掛鈎存款及外幣掛鈎存款。

2) 用作抵押的存款
      指為了獲取任何信貸或信貸額度而抵押予銀行的存款。

3) 不記名票據
      不記名票據是一種金融工具,例如存款證,票據持有人可憑票據取回相關的金額。

4) 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股票、認股證、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保單等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有關保障及補償的詳情,可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網址(www.amcm.gov.mo)查詢及下載。

如欲查詢澳門商業銀行受保障之產品詳情,歡迎向本行職員索取或瀏覽https://www.bcm.com.mo

澳門商業銀行  謹啟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