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商業銀行信用卡積分優惠計劃
條款及細則:
1. 凡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發行及指定信用卡(下稱“信用卡”)之持卡人,包括主卡及附屬卡,均可參與澳門商業銀行信用卡「積分優惠計劃」(下稱“本計劃”)。本行有全權決定本計劃之參加資格。
2. 憑信用卡簽賬或現金透支每壹元(信用卡貨幣)即可獲壹分信用卡積分*,並以過賬日期為準。
3. 換購禮品金額、分期付款金額、財務費用、逾期費用、年費及其他費用均不包括在本計劃之積分計算內。
4. 積分累積是以每類信用卡賬戶計算,即卡戶名下由本行發出之同類信用卡及其同類附屬卡簽賬或現金透支所得之積分,均會記入卡戶之相關信用卡賬戶內。如卡戶擁有兩個信用卡類別,則會有兩個總積分,如此類推。
5. 積分累積週期:
5.1) 由卡戶開戶日起計,每一積分累積週期為15個月,並享有3個月禮品換 領寬限期,即累積有效期最長達18個月。
5.2) 每個月之信用卡結單上將會列明當月之週期內可享有之積分以及有效日期,該有效日期已包括了3個月之寛限期在內。
5.3) 當一個積分週期,即15個月完結後,月結單會開始顯示新一個週期之積分;但持卡人仍可繼續使用上個累積週期尚未到期之積分換領禮品。
5.4) 但當上個累積週期之寬限期亦屆滿時,所有於該週期內餘下之積分將會自動取消。
6. 持卡人之信用卡賬戶必須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方可使用本計劃之積分。
7. 換領申請一經本行批核,便不能更改、取消或退回。
8. 所有本計劃之禮品換領通知書恕不掛失或補發。
9. 所有各項換領之禮品供應量及供應期有限,換罄或換領期過後即止。
10. 持卡人信用卡賬戶必須存有足夠積分,並獲本行接納其換領申請後,方可換領禮品。如有違反本計劃條款及細則或獎賞積分不足,換領申請將自動被取消。
11. 所有經本計劃換領之現金券不能兌換現金,並須遵照個別商號所列之條款及細則使用。
12. 本行並非本計劃換領之現金券、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故不會承擔任何有關的責任。
13. 本行概不負責禮品供應商之質素,如有任何有關事宜之爭議,均需由持卡人與有關供應商直接解決。
14. 經本計劃換領之現金券或禮品如有遺失、損壞或被竊,本行概不負責。
15. 持卡人積分的累積或換領申請,如涉及任何舞幣或欺詐成份,本行有權取消該持卡人所有已累積的獎賞積分及其信用卡。本行保留權利採取法律行動及追討持卡人換領有關現金券、禮品或服務之費用的權利。
16.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所有條款及細則,換領時所需之積分,或終止此計劃的權利,而毋需預先通知持卡人或負擔任何責任。
17. 對於此計劃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8. 中、英文本若在文義上有任何分歧,概以中文為準。

*部份信用卡種類可享更高積分獎賞,詳情可參閱有關之單張或向本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