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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澳門特區政府全額存款保障的客戶通知
澳門特區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障﹝下稱「保障」﹞,將全面保障非銀行客戶存放於經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許可的銀行的存款,但不包括客戶存放於離岸銀行的存款。保障有效期由2008年10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澳門商業銀行為被納入有關保障計劃的本地銀行之一,客戶以澳門幣或其他外幣存放於本行的儲蓄存款、往來存款及定期存款、以及該等存款所產生的利息,均受到保障。對於外幣存款,保障的賠償金額將兌現成澳門幣計算。
此外,根據有關指引,客戶必須清楚明白下列之存款產品並不被納入保障的具體範圍:
- 結構性存款
指本金及/或利息收入與投資工具表現掛鈎的存款,例如股票掛鈎存款及外幣掛鈎存款。
- 用作抵押的存款
指為了獲取任何信貸或信貸額度而抵押了銀行的存款。
- 不記名票據
不記名票據是一種金融工具,例如存款證,票據持有人可憑票據取回相關的金額。
- 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股票、認股證、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保單等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如欲查詢澳門商業銀行受保障之產品詳情,歡迎向本行職員索取或瀏覽https://www.bcm.com.mo。另有關保障的詳情,可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網址查詢及下載。
澳門商業銀行 謹啟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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